(2015)顺庆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07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于某邀约孙某出资7,000元购两台电子游艺设备“捕鱼机”,在其租住的顺庆区华光巷16号1幢一单元二号出租屋内,以电子游艺设备现金换游戏分值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于某在同年9月、10月,分别邀约陈某甲及被告人李某加入经营、管理赌场,并长期容留多人在该赌场内吸食毒品,同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该赌场非法经营额达9万余元。于某负责整个赌场的管理经营及利益分配,并安排孙某、陈某甲轮班在赌场内值守,10月邀约李某加入该赌场后,由赌场免费为参与赌博的赌客提供冰毒在赌场内吸食。被告人李某占有该赌场10%的股份,并参与日常管理,负责每天提供几百元冰毒供参赌人员在赌场内免费吸食。10月16日,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吸毒人员10余人,查获捕鱼机2台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该场所被查获捕鱼机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2组共计16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于某只是口头承诺给其10%的股份,但自己没有分得一分钱。也没有提供毒品给客人吸食。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于某邀约孙某、“小霍”,孙某又邀约了陈某甲在其顺庆区华光巷16号1幢一单元二号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使用电子游艺设备以现金换游戏分值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10月被告人于某又邀约李某加入该赌博场所,为参与赌博的客人免费提供冰毒在赌博场子内吸食,并雇用唐某、小杨、“敏敏”等三人在该赌场充当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容留多人在该赌博场所内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在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赌博机二组,并且现场查获多名吸毒人员。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该场所被查获捕鱼机1组(8座)、铁甲飞龙1组(8座)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华光巷一居民楼人家中有两台捕鱼机及十余名人员滞留赌博,经查陈某甲系利用赌博机开始赌场的人之一。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于某犯罪时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1日被���人李某被抓获归案。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顺庆区公安分局对顺庆区长丰巷民居内以赌博机进行赌博且在赌场里吸毒的人员唐某乙、赵某、孙某、李某、赵某、张某、赵某、杨某、彭某行政拘留20日;对参赌人员李某、文某罚款500元;对赌场里吸毒的李某、郑某、王某、杜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15日、15日、5日。5、赌博工具照片。6、孙某、陈某甲手机银行交易信息。7、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办案单位于2014年10月16日收缴持有人唐某现金3,785元;矿泉水瓶吸毒工具一个。10月21日扣押持有人陈某甲移动电话一部,捕鱼机2组。9、提取笔录。提取了陈某甲使用的手机中与本案有关联的联系人电话号码、短消息等。10、房屋租赁合同。罗某提供的华光巷1号1层33号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11、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吸毒人员张某、孙某、李某、赵某、王某、郑某、赵某、唐某、杨某、彭某、赵某、赵某某、李某等人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均呈阳性。二、南公(治)认字(2014)第07号鉴定文书。证实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被查获捕鱼机1组(8座)、铁甲飞龙1组(8座),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三、勘验、检查笔录。四、辨认笔录。五、证人证言1、证人邵某、罗某证言。证实罗某、林某将住房华光巷16号1层2号租给外省人小于,后来房子里放了几台赌博机器。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某甲介绍到这个游戏厅上班的。负责给客人上、下分收钱,给客人发烟倒水服务;每天上班12小时,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每台8个座)供客人赌博,服务员有她和杨姐、敏敏三个。场子的老板她知道的有于哥、小贺、陈某甲。游戏厅里有人吸毒,因为他们经常有人问她“四哥”来没,要找四哥拿东西来游戏厅里吸毒,有时在游戏厅里的小房间吸,还有的在外面边打游戏边吸毒。当天警察在场子里抓获的人有4、5个吸了毒的。同时证实她在第一天上班的时候就看见客人在场子里吸毒,就问过老板于哥为什么要让这些人在场子里面吸毒,于哥叫她不要管。她自己不知道毒品的来源。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他和小于、小贺、陈某甲、李某等五人合伙在顺庆区华光巷一小区一楼的居民住房里,开了一个以捕鱼机的方式赌博的场子,里面购买了两台八座的捕鱼机供赌客赌博,他出资7000元占股百分之二十,小于是大股东,陈某甲、小贺、李某各占百分之十股份。为了吸引赌客他们场子还免费提供冰毒吸食,冰毒是由李某贩卖到场子里的,一般一天卖400—600元的冰毒,他们场子向李某保证要购买至少400元的冰毒,因为李某拉了很多赌客来场子赌博,所以李某占的干股,也要分红,陈某甲和小贺也是干股。给陈某甲、小贺、李某各百分之十的干股是因为陈某甲等人认识喜欢打捕鱼机的人多,需要陈某甲等人邀人来赌博。房子是小于租的。场子从开业到被公安查处,每天都是24小时不停的经营。李某是10月1日才参与到场子经营里面来的,基本上每天都在场子里,主要负责免费提供400—600元的冰毒给场子里打捕鱼机的客人,再由场子的总收入每天支付李某买卖冰毒的钱。服务员有小杨、小唐、敏敏。她们的工作主要是给玩捕鱼机的客人上下分收、付钱、打扫卫生、给客人提供免费的黄鹤楼香烟以及倒水等。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李某来后每天还要保证给李某400至600元的冰毒钱。小于负责场子的总管理,并给捕鱼机打码(更新程序),他和小贺、陈某甲轮流在场子里值班,负责维持场子秩序,监督服务员等,并将场子收支情况以短信发给另外的股东。因为来打鱼赌博的人基本上都是晚上熬通宵,为了让他们多输钱,坚持熬夜在这打,就免费提供冰毒,是小于提议的免费提供,李某负责给来场子里赌博的人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购买冰毒的钱是由场子出,免费提供给赌客吸食。4、被告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充用的名字叫陈某乙。2014年10月15日晚上,他在捕鱼机场子里值班,有十几个客人在打捕鱼机,服务员唐某在上班。期间,李某来耍了半小时就离开了,大概16日凌晨警察突然来检查,发现他们的游戏厅在赌博,就把他和���他客人一起带到公安局了。这个场子是“涛涛”(孙某)、小于、小贺、李某一起开的。今年9月份,涛涛喊他带点人去孙某开的场子赌钱,平时帮忙跑一下场子的事情,还说给他抽百分之十的赢利做回报。他答应了。由于当时才开张,“涛涛”、小于、小贺、李某四人都到场子里来,叫他好好帮到管场子并邀人来耍。小贺负责管账记录游戏机当天的分数;到出租屋收取服务员交的钱,并将每天的收支情况用短信发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是偶尔到场子里转一下。他在这里负责邀约客人来里面耍,维持场子的里外秩序,遇到突发情况向几个老板汇报,值班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就帮服务员给客人上下分。场子里放有两台捕鱼机,每台可以同时供8人赌博,开场子的房子是谁租的他不知道。场子有三个女服务员唐某、敏���、小杨分三班,每班12小时,负责给客人上下分,收取、支付客人上下分的钱。服务员的工资每天是150元。场子里面小屋是专门的休息室,每天晚上一直都有打捕鱼机的人在这个房间里吸食冰毒。当晚你们警察来之前大约有4、5个客人在里面吸食了冰毒,这4、5个客人和他一起被抓回到公安局。李某大概是10月1日左右参股到游戏厅的,李某来之后场子才提供免费冰毒给客人吸食,场子是否支付李某冰毒钱他不知道。这个场子是于哥总负责,他和小贺、涛涛三人负责在场子里值班,小贺还有管账和管钱,李某参股后主要负责给场子提供冰毒,以及邀约认识的人来赌博。赌场的赢利情况小贺每天发到他手机上。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房子是他租的,赌博机是从一个姓罗的人处买的,两台机子总共6,000元。钱是孙某出的。场子里摆了两台捕鱼机,每台各有八个��立的操作位。一进门那台机子是100元上5000分的游戏分,另一台机子是100元上50000分,赌客退钱以按这个比例进行退钱。2014年9月份听他人说开捕鱼机场子好搞钱,就想开一个场子来赚钱。就与孙某、陈某甲一起说了捕鱼机的事。孙某总共给了7,000元。开业几天后来赌的人少,他给孙某说陈某甲认识的人多,让陈某甲以入干股的形式加入,孙某说要得。他就给陈某甲打电话叫陈某甲只负责去外面拉人来赌,按照每天营业额的百分之十给陈某甲提成。后经孙某同意请小霍来上班,每月工资2,000元。请服务员的事是陈某甲在负责。国庆节后,李某给场子带人来赌,给他百分之十的股份。股东分工他自己总负责,但是一些事还是要和其他股东商量,除此外他每班服务员交班的时候收取当班的钱和管理场子账目。小霍负责打扫场子卫生,记录游戏机当天的分数和当天的收人��况,自己没有去场子收钱的话由小霍收了后交给自己,并将场子的收支情况编成短信发给场子的股东。场子毛利润估计有十多万元,净利润在六、七万左右。同时证实自己在9月底10月初知道有人在场子里吸毒,自己还制止了的,自己刚开始每天到场子去,后来每一、两天去一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于某、陈某甲、孙某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同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侯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珏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