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昌诉被告李鑫、谢良峰、乔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昌,李鑫,谢良峰,乔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杨世昌,男,19948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李鑫,,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谢良峰,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乔峰,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昌诉被告李鑫、谢良峰、乔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世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