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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昌诉被告李鑫、谢良峰、乔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昌,李鑫,谢良峰,乔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杨世昌,男,19948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李鑫,,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谢良峰,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乔峰,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昌诉被告李鑫、谢良峰、乔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世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