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何某某,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袁丽霞,宁夏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丽霞,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识后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14年双方的争吵不断升级,由吵骂发展到动手推搡。2014年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拘役八个月,被告因此性情变得更加粗暴,常以性命相威胁,对原告实施恐吓,另原告精神极度紧张。原告为此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任我行我素,双方不能和睦相处,原告只能搬至母亲家居住,至今已半年有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并未回家与被告同住,原告也一直不与被告见面,所以过错均在原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证据二、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证明2015年2月4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维系了婚姻关系。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该证据说明原、被告之间还可以共同生活。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综合认证意见为,原告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对其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该两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015年2月4日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无好转,2015年2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其母亲家居住。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共建幸福美好的家庭。原、被告均系再婚,应互相珍惜,在共同生活期间,应通过坦诚沟通、耐心交流来妥善处理家庭及生活中的矛盾,但���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至今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且实际已处于分居状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某房屋一套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产权不明,在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被告抗辩2013年其购买了宁B****号“比亚迪G6”牌轿车一辆,系其个人财产,原告于2014年将该车过户给了原告的哥哥,故要求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该车系原告从其哥哥处借款购买,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以车顶账,将车过户给了其哥哥;但双方上述陈述均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