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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浩与王龙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王龙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陈浩,男,汉族。被告:王龙胜,男,成年人。原告陈浩与被告王龙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浩以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龙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浩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王龙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撤诉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