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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炳琦与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琦,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39-1号申请执行人赵炳琦,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炳琦与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炳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82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2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炳琦,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8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