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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穆某与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穆某。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柯某甲。原告穆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尚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柯某乙,自2009年开始女儿就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就读于贵州省桐梓县花秋小学。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被告性格懒惰,不顾家庭,双方经常为此吵架以致无法培养夫妻感情。2009年9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回贵州开始分居生活,事后一���月被告以无抚养能力为由将女儿送至原告处,多年来未承担子女抚养费。现原、被告已经分居5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柯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各半负担。庭审后,原告表示,如女儿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持子女抚养费。原告穆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及女儿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柯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时间,婚育情况都没有异议。孩子现在贵州生活也是事实的。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柯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且该三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柯某乙,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就读于贵州省桐梓县花秋小学。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其态度值得肯定,但现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并在外地就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此,婚生女柯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子女抚养费由其负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抚养女儿,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有权探望由原告抚养的女儿柯某乙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穆某与柯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柯某乙由穆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子女抚养费由穆某负担;三、柯某甲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女儿柯某乙一次的权利,柯某甲在探望时,穆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