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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伟铭、陈钰伟等与周丽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伟铭。申请人陈钰伟。监护人黎秀清。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丽昆。申请人陈伟铭、陈钰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丽昆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伟铭、陈钰伟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周丽昆于2007年3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周丽昆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周丽昆,系申请人之母。于2007年3月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周丽昆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周丽昆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丽昆离家出走已长达八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伟铭、陈钰伟作为被申请人周丽昆之子,申请宣告周丽昆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丽昆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陈伟铭、陈钰伟的监护人黎秀清为失踪人周丽昆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蒲继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龙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