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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一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珂诉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1259号原告:王珂,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国峰,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代理人:梅如,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刘峰,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诉被告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彪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