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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海青与厦门鲜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青,厦门鲜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68号原告谢海青,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厦门鲜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17号七号楼13-21临1内。法定代表人黄立峰。原告谢海青与被告厦门鲜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