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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淑英、张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英,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英,女。被执行人张文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龙银行存款25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