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知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展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展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山市好时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的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京知行初字第53号原告方展崇,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宝安,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兆志,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力。委托代理人房宝盛。第三人中山市好时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丰硕路(升辉北工业区内)。第三人中山市龙的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33号第一栋四楼。原告方展崇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第24050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中山市好时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的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好时机公司、龙的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展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宝安、陈兆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力、房宝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好时机公司、龙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好时机公司、龙的公司针对方展崇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0520004649.7名称为”压力锅可调式限压放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拨手、套、套架均为塑料材质,而证据1中未明确限定上述部件的材料;(2)本专利中塑料拨手可以拨放在斜面任一位置上,而证据1中未明确限定该特征。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给出了使用聚丙烯材料制作限压阀部件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限压阀体中的一些边缘部件,如拨手、套以及限压阀套架等使用聚丙烯即塑料材料制成,以节省成本。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公开了阀座3的圆周上分别对称设置有两个低平面、两个高平面及连接高、低平面之间的斜面,虽然证据1只公开了限压阀体1上的凸块在阀座3圆周的斜面上转动到高平面时排气,转动到低平面时限压,但是转动限压阀体1的拨手的整个过程是连续的,证据1也公开了在不用拿掉限压阀体1的过程中可连续排气,那么基于证据1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面临转动限压阀体1时放气过大导致喷液或者放气过小耗时过长的问题,当转动限压阀体1的拨手时,如果排气量过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设置很容易想到停止继续转动,并调整限压阀体1到合适的排气量的位置,停止下来,也就是将限压阀体1的拨手在继续转动的过程中停止下来,使之通过凸块停放在低平面到高平面过程中的斜面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想到且经常会如此操作的。另外,将证据1的拨手、凸块设置为一体作为拨手,使之可以拨放在斜面任一位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未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对龙的公司主张的无效理由予以评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20052000464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方展崇诉称:一、被诉决定中关于证据1”其具有可调节的限压放气阀体”;”上件有限压阀体1右上侧的拨手”;”限压阀座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套架)”等认定,以及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存在错误。二、证据2并未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被告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创造性的认定错误。三、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减少部分部件,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具有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好时机公司、龙的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申请日为2005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名称为”压力锅可调式限压放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520004649.7,申请人为方展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压力锅可调式限压放气阀,其特征是由上下件匹配组成,上件有塑料拨手、塑料套、重锤体、阀针,下件有排气管、塑料套架,塑料套架圆圈上沿有逐渐向上的斜面,塑料拨手可以拨放在斜面任一位置上。”针对上述专利权,好时机公司、龙的公司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好时机公司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证据1:CN2284567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24日,公开了一种压力锅。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力锅,其具有可调节的限压放气阀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权利要求书、附图1-4):该限压阀体1由上下件匹配组成,上件有限压阀体1右上侧的拨手、密封嘴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针)、连接密封嘴和阀体右上侧拨手的盖状物、限压阀体1上述部件以外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重锤体),下件有排气管2、限压阀座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套架),该限压阀座3的圆周上分别对称设置两个低平面4、4',两个高平面5、5'以及高低平面之间的两个斜面,与其相对应在限压阀体1圆周上分别设有两个对称凸块,转动限压阀体1,其上的两凸块将在阀座圆周的斜面上转动,当转到高平面5、5'时,限压阀体1的密封嘴6与排气管2的出气口脱开,便可排气,当转到低平面4、4'时,密封嘴6扣到排气管2上,即可限压。证据2为CN2102064U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1992年4月22日,公开了一种速降压压力锅。证据2公开了一种速降压压力锅,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限压阀由阀体、阀芯、聚丙烯材料制成的阀盖、泄气管、泄气孔组成。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好时机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适用法律。虽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的审理仍应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改的专利法。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在限压阀座上设置高低两个平面,两高低平面之间以斜面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是在套架圆圈上沿有逐渐向上的斜面。本专利中的套架与证据1中限压阀座上均设有供限压阀或限压放气阀拨手转动的斜面,因此证据1中的限压阀座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架。证据1附图2、3中所绘制的限压阀中有一个横向向右外侧突出的结构,并与下方凸块相连,该结构与凸块的组合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拨手。证据1公开了在不用拿掉限压阀体的过程中可连续排气这一技术特征,结合证据1中转动限压阀体使凸块在高低平面及连接高低平面的斜面上运动实现连续放气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将限压阀停止在斜面上的不同位置以调整限压的排气量,从而实现可任意调节放气量的限压阀。证据2说明书中公开了限压阀由阀体、阀芯、聚丙烯材料制成的阀盖、泄气管、泄气孔组成,上述特征给出了使用聚丙烯材料制作限压阀部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本专利中的限压阀部件采用塑料制成。证据1公开了在不用拿掉限压阀体1的过程中可连续排气,而在实际操作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设置很容易想到随着排气量的不同而调整限压阀体1位置,使之通过凸块停放在低平面到高平面过程中的斜面上。据此,基于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专利”塑料拨手可以拨放在斜面任一位置上”这一技术特征。关于要素省略发明的问题。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构成要素省略的发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限压阀相比,均具有拨手、密封嘴(阀针)、限压阀座(套架)及斜面等要素,并未省略重要结构要素,不构成要素省略的发明。综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展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方展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芮松艳审 判 员 彭文毅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钊书 记 员 李益晨-6--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