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陈进与周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周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陈进,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方娟,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诉被告周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的委托代理人范世权,被告周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进诉称:周源与陈进都在合肥XX家具大市场经营家具生意。2012年,周源因经营需要向陈进采购一套茶几,货款为19000元,但由于双方经常合作,周源未当场支付货款。之后,陈进多次向周源催要,周源于2013年7月24日向陈进出具一张借条。2014年5月26日,周源又向陈进出具一张付款承诺,但至今,周源只抵消了2000元债务,尚差欠货款17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陈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源支付陈进货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1785元(自2013年7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源承担。周源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周源已支付了8000元,应予以扣除,同时,周源不应承担逾期利息。经审理查明:周源与陈进均为合肥XX家具市场商户。2012年底,周源从陈进处购买价款为19000元茶几未付款。2013年7月24日,周源向陈进出具一张19000欠条。2014年5月26日,周源又向陈进出具一张条据,载明“周源欠陈进茶几款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按欠条款付一半(50%)”。另查明:双方之间只发生一笔业务往来。周源还款分别如下:1、2013年4月30日和5月5日,周源通过他人向陈进付款计4300元;2、2014年7月10日,陈进妻子华青年出具一张2000元收条;3、华青年出具一张1700元条据。前述付款共计8000元。上述事实,由陈进提供的欠条(据),周源提供的银行电子凭证、收条(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进与周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因为陈进与周源只发生一笔19000元业务,故周源提供的付款凭证应视为支付涉案货款,据此计算,周源尚差欠陈进货款为11000元。对周源抗辩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支付2000元,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陈进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据此计算,利息为120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进货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1201.4元;二、驳回原告陈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周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