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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高某甲,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乙,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丙,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某丁,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高某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某己,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晨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