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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颖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颖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7号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颖黄,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颖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