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科力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科力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张小萍,李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力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小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杰。一审被告:张小萍,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李振海,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力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铝方片、圆片购销合同》在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即为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该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高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