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孙应贵、郑云华、黎丽平、王永明、田仁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郑云华,孙应贵,黎丽平,王永明,田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大道东段。负责人黄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云华,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孙应贵,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黎丽平,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68年11月12日生,哈尼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田仁华,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云华银行存款28100元、孙应贵332**元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