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剑与张应侠、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1924-3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剑,张应侠,张杰,巫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24-3号原告:胡剑,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应侠,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张杰,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巫燕,女,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陈剑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应侠名下位于合肥市漕冲居委会合浦新村6区恢复楼X幢108室的房产(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应侠名下位于合肥市漕冲居委会合浦新村6区恢复楼X幢108室的房产(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