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英、杨佳榕与杨双全、杨柯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英,杨佳榕,杨双全,杨柯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鑫,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榕,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法定代理人:李英,系杨佳榕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双全,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柯,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法定代理人:杨双全,系杨柯祖父。上诉人李英、杨佳榕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鑫,被上诉人杨双全及杨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英、杨佳榕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