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82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村民。郭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万某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18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