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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82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村民。郭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万某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18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