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文江与宋佰祥、兰术刚、曹永荣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江,宋佰祥,兰术刚,曹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江,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宋佰祥,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兰术刚,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曹永荣,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尚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98万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