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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军,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赵丽娟,男,198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刘勇军与被执行人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丽娟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丽娟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