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军,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赵丽娟,男,198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刘勇军与被执行人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丽娟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丽娟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