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刘卫房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人刘某,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3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