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登民初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骆凤琴、唐学明等与邢连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凤琴,唐学明,王来英,邢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474-3号原告骆凤琴,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唐学明,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来英,女,193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邢连宝,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蓬登民初字第474-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邢连宝名下的位于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邢家村房产(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南字第××号)一处。现因原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邢连宝名下的座落于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邢家村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南字第××号)一处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邢连宝名下的座落于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邢家村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南字第××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商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