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499-7。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清,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