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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范新民、张书君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民,张书君,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45-1号原告范新民。原告张书君。(与范新民系夫妻关系)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田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民、张书君诉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书君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鲁宁字第××号,位于福宁大街中段北侧,面积分别为627.36平方米和44.75平方米)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