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媛与林海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媛,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海,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媛与被执行人林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定:“被告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占用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台子二社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后交付给原告王媛。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将占用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台子二社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媛,申请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占用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台子二社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后交付给原告王媛,并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事项执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