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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亚清与曹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清,曹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孙亚清,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曹明军,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孙亚清与被执行人曹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及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