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孔祥旺与冀顺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孔祥旺,无业。被告冀顺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旺与被告冀顺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肖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