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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孔祥旺与冀顺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孔祥旺,无业。被告冀顺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旺与被告冀顺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肖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