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陈成诉孙从忠、张永军、魏三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孙陈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被告孙从忠,男,汉族,住陕西榆林。被告张永军,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被告魏三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本院在审理孙陈成诉孙从忠、张永军、魏三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陈成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从忠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陈成撤回对孙从忠的起诉。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