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虹、梁荣华与梁荣华、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虹,梁荣华,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郑虹,经商。被告梁荣华,农民。被告周秀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虹诉被告梁荣华、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虹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