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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虹、梁荣华与梁荣华、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虹,梁荣华,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郑虹,经商。被告梁荣华,农民。被告周秀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虹诉被告梁荣华、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虹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