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冯连湘与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湘,李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冯连湘(反诉被告)。被告李治国(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冯连湘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治国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冯连湘、反诉原告李治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冯连湘、反诉原告李治国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25元由本诉原告冯连湘承担,反诉诉讼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李治国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怀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