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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冯连湘与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湘,李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冯连湘(反诉被告)。被告李治国(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冯连湘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治国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冯连湘、反诉原告李治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冯连湘、反诉原告李治国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25元由本诉原告冯连湘承担,反诉诉讼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李治国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怀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