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明磊与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第443-1号原告王明磊。委托代理人张红波。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超,经理。关于原告王明磊诉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