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祥兴、胡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塘英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祥兴。被执行人胡慧敏。被执行人李正端。被执行人冉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祥兴、胡慧敏、李正端、冉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52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47元,共计71万元(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8月6日,我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属被执行人李正端所有的,位于天峨县云林路土地证号为峨国用(2011)第21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峨房产权证天峨字第××号、峨房权证天峨字第××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目前该房屋尚在评估、拍卖当中未有结果,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 细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覃 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