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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与朱银根、黄国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地址黄州区黄州大道40号。负责人黄琳,行长。被执行人朱银根。被执行人黄国红。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银根、黄国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银根、黄国红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履行贷款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银根、黄国红共有的位于黄州宝塔大道28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07)第001702828号)和位于黄州西湖一路42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09)001603610号)的两幢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