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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李小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小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1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龙港镇柳江村***号。1999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2年5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6月7日被因吸毒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4月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7月23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4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小白,无业。2005年4月19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月31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5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李小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李小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与李小白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99号三单元501室,期间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李小白在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99号三单元501室容留陈某乙、王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2、2014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李小白在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99号三单元501室容留朱某、石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朱某、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小白无视国法,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被告人李小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均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李小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小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甲基苯丙胺0.99克及冰壶3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