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留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201号罪犯林留生。200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曹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留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林留生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林留生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林留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留生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兑换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林留生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留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留生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余刑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