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曹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曹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凤英,工人。被告:曹红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超,农民,系被告所在村委会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原告张凤英与被告曹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凤英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曹红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