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学中与贡保才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中,贡保才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赵学中,男,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被告贡保才让,男,藏族,甘肃省夏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中诉被告贡保才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学中负担。审判员 赛 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吾彭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