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晶与魏宏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晶,魏宏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2号申请人:张晶,1987年8月4日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魏宏才,1973年10月10日生,吉C8J5**号轿车驾驶人、实际所有人,住四平市。申请人张晶因与被申请人魏宏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魏宏才实际所有的吉C8J5**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宏才实际所有的吉C8J5**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