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苑某,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