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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苑某,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