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洪子昀、厦门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洪子昀,厦门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41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子昀,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锦里村。法定代表人林少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明、方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洪子昀、厦门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