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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萍与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赵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赵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