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锡山区和佳木制品厂与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和佳木制品厂,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34-1号原告锡山区和佳木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原龙齐坝小学内。负责人沈亚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倪晓军,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庄秀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锡山区和佳木制品厂(以下简称和佳厂)诉被告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和佳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信盛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佳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佳厂撤回对被告信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元,合计275元,由原告和佳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潘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