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区建伟与翁锦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建伟,翁锦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区建伟,男。被告翁锦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建伟诉被告翁锦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区建伟负担。审 判 长 蔡应犀人民陪审员 李汝豪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