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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区建伟与翁锦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建伟,翁锦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区建伟,男。被告翁锦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建伟诉被告翁锦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区建伟负担。审 判 长  蔡应犀人民陪审员  李汝豪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