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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春与刘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刘子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3471号原告常春,男,1982年4月8日出生。被告刘子厚,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与被告刘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常春负担八十二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常春八十三元。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