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台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谢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天台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谢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天台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法定代表人袁静锋。被执行人:张谢诤。本院在执行天台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谢诤(2015)台天执民字第1080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陈达楚审 判 员 徐俊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