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谭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凤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凤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共计210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凤云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