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X与刘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杨X,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刘XX,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