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行审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牧业局执行杨慧英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锦旗农牧业局,杨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25行审字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牧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6011737315F。法定代表人刘永喜,任杭锦旗农牧局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杨慧英,女,汉族,成年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农牧罚〔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牧局认为被执行人杨慧英在尚美军非法开垦的草原内违法种植经济作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杨慧英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并作出两项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5508元;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55508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以下证据: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张、对杨慧英的询问笔录三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张、勘验图一张、测产报告一张、杭价认字〔2015〕14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一份、送达回证两份。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杨慧英的丈夫尚美军非法开垦草原383.431亩,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尚美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被执行人杨慧英在非法开垦的土地上种植39.943亩葵花。申请执行人通过取样测产和委托作价的方式,确定被执行人种植经济作物的违法所得数额为55508元。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开垦草原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以后,还应限期恢复植被。被执行人杨慧英在非法开垦的草原上种植经济作物,违法事实清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的规定,已经赋予杭锦旗农牧业局对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法律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且未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选择权,则行政机关应自行没收违法所得。故对杭农牧罚〔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不准予强制执行,对于该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不准予强制执行杭农牧罚〔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处罚决定;二、准予强制执行杭农牧罚〔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怀义审判员 王燕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洁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