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被告栗某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百度“”